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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經初評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者,取得複評資格。
前項取得複評資格者,經複評成績最佳且達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成績次佳三名列為優等。報名數不足四名者,其優等名額以報名數二分之一為上限。
前二項評選結果應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