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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或有第十一條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第一次會議或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