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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會應編製會計年度之基金孳息運用計畫及預算報表,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於下一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以前,將該運用計畫及預算報表連同會議紀錄送全國聯合會審查通過後,函報內政部備查並副知各直轄市、縣(市)地政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