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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地政士專業訓練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民法、土地法規及相關稅法。
二、土地登記法規及實務。
三、不動產使用限制相關法規及實務。
四、其他與不動產相關之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