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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應將每年學員名冊、出席紀錄、經費收支、師資名冊等資料保存建檔,保存期限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