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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認可辦理專業訓練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文件;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認可得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之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