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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勘估標的之總成本應包括之各項成本及相關費用如下:
一、營造或施工費。
二、規劃設計費。
三、廣告費、銷售費。
四、管理費。
五、稅捐及其他負擔。
六、資本利息。
七、開發或建築利潤。
前項勘估標的為土地或包含土地者,總成本應加計價格日期當時之土地價格。
總成本各項計算過程應核實填寫於成本價格計算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