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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6-2 條
權利變換前地上有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未持有該區分所有建物產權者,其土地權利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一、該基地所有權人持有之土地持分可確認其對應之區分所有建物者,依第一百二十五條或第一百二十六條計算其對應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價值,再扣除該合法區分所有建物權利價值。
二、該基地所有權人持有之土地持分無法確認其對應之區分所有建物者,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依第一百二十五條或第一百二十六條計算同一建築基地平均單價。
(二)前目平均單價乘以無持分建物權屬之基地持分面積。
(三)計算地上建物全棟之權利價值。
(四)前目乘以無持分建物權屬之基地持分比例。
(五)第二目扣除前目之餘額。
前項無持分建物權屬之基地所有權人與其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