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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5 條
權利變換前為區分所有建物者,應以全棟建物之基地價值比率,分算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之基地權利價值,公式如下:
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價值=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 基地價值比率
前項基地價值比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基地 素地單價× 基地總面積
價值=─────────────────────────────
比率 素地單價× 基地總面積+〔營造或施工費單價× (1-累積折舊率)×全棟建物面積〕
區分所有建物情況特殊致依第一項計算之基地權利價值顯失公平者,得依第一百二十六條之二計算之基地權利價值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