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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後,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