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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取得執照後,有遺失、污損者,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
一)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