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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取得執照後,申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
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一)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