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依本辦法申請發給執照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一千元;申
請補發、換發執照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