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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基金孳息之動支,應編列預算並提經本會審議,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之研究發展等事宜。
二、本會所需之管理經費。
前項第二款所稱管理經費如下:
一、出席費或交通費。
二、行政工作人員之薪資。
三、管理及總務之支出。
四、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