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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會之調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會受理調處案件應於受理日起二十日內開會討論之。
二、調處會議應邀請當事人及相關人士列席說明或提供書面資料。
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日期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
四、調處決議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