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應記明之事項有變更者,經紀業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記明變更事項,並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非在其所轄區域內者,應通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變更事項係營業處所之遷入或遷出者,應通知該營業處所遷出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連同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資料,通知其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