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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一式二張。
四、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五、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發給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並退還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文件原本;不合規定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