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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有耕地之承租人,其承租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五公頃。但得視土地坵形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本辦法施行前,原承租面積已超過前項規定面積標準者,其面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不得再增加承租面積。
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之放租面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