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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馬地區荒地開墾費或耕作權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開墾費或耕作權補償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公地管理機關為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土地登記謄本或得以證明經核准承墾之文件。
申請人為承墾人之繼承人時,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土地標示或公地管理機關不明者,申請人得將申請案件送請招墾機關查明後,由招墾機關逕行移送公地管理機關受理。
前項申請案件,以招墾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出申請之日。
第一項申請期限,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