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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馬地區荒地開墾費或耕作權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以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曾於金馬地區申請核准荒地承墾並已依限實施開墾,其後因軍事原因致未能繼續耕作取得所有權之承墾人或其繼承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