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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需用土地人於完成土地處分及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清償後,應即辦理財務結算。但土地處分或費用清償無法於工程驗收及土地接管後一年內辦理完竣者,得於區段徵收其他程序均完成後先行擇期辦理,並於結算書中載明土地處分及費用清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