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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押標金,依下列規定估定之:
一、標售押標金不得低於標售底價百分之十。
二、標租押標金不得低於年租金底價百分之十五。
三、設定地上權押標金不得低於地上權權利金底價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