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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繳納差額地價之抵價地,主管機關應就超過應領抵價地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主管機關於差額地價繳清後,立即通知登記機關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