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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現況測量分析結果,地層未發生移動或地層
雖發生移動稚其土地界址相對位置未變形或其變動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
定之法定誤差範圍內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規
定辦理地籍圖重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