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實施災區地籍圖重測時,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地籍調查前先辦
理現況測量並製作現況圖,作為地籍調查之參考。
前項現況測量,如發現地層有重大變動者,並應會同工務 (洟設或都市計
畫) 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