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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物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棟及各層樓房之騎樓地平面及其附屬建物應分別計算其面積。建物面積
之計算,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條及
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建物面積之單位為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記載至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
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