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登記區內之未登記土地,應移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應編定地號。
其有新增幅時,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拼接於地籍接合圖及一覽圖
內,以紅色表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