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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租約正本二份、副本一份。
二、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一份。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四、出租人及承租人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一份。
前項第五款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應以證明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為限。
承租一宗耕地之一部者,並應提出地籍圖謄本及承租位置圖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