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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標售前辦妥下列事項:
一、囑託註記:應於公告標售時,提供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相關資料囑託地政事務所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辦理標售中。
二、勘測及核對土地現況:應至土地現場勘測,拍照作成勘測紀錄,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土地之使用情形,如土地上有工作物或農作物時,其權利人姓名。
(二)物之占有使用人,如非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時,其占有使用人及占有之原因。
三、查對及準備資料:查對產籍資料,並備齊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位置略圖等以供閱覽。
四、公告:於開標十四日至十六日前公告標售。但有預先廣告傳播必要者,得於開標前一至二個月公告。
五、現場標示:標售之土地,應於現場豎立標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