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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會員大會舉辦時,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其為政府機關或法人者,由代表人或指派代表行使之;其為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經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得由遺產管理人代為行使之。
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
一、通過或修改章程。
二、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
三、監督理事、監事職務之執行。
四、擬辦重劃範圍之決議。
五、開發計畫書、圖之決議。
六、重劃計畫書、圖之決議。
七、重劃分配結果之認可。
八、抵費地之處分。
九、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十、理事會、監事會提請審議事項之審議。
十一、本辦法規定應提會員大會審議之事項。
十二、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達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二項之權責,除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外,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由理事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