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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重劃區土地分配完畢後,理事會應即檢具下列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公開閱覽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一、計算負擔總計表。
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
三、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四、重劃前地籍圖。
五、重劃前後地號圖。
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得於前項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理事會應於公告期滿後二個月內予以協調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送會員大會追認;逾期未協調或協調不成,異議人得於一定期間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第一項通知方式,由重劃會以書面雙掛號函或由專人送達簽收;其未能送達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第二項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異議,經理事會協調處理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會員大會追認:
一、協調不成者。
二、該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同意依原公告成果辦理分配者。
三、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均同意辦理調整分配而未涉及抵費地調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