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重劃區之公共設施工程,理事會應依核定開發計畫內容規劃、設計及監造,依法須由相關工程技師簽證者,並應委由合格之相關工程技師簽證;其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並應於計算負擔總計表報核前,送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始得發包施工。
各該工程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定時,應依各該地區所定公共設施工程費用標準予以審查。
重劃工程施工期間,理事會應依有關施工規範辦理,並依規定向各該工程主管機關申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