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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徵收地上權之補償非屬第八條情形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為:
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地上權補償費。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為:
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地上權補償費。
前項補償,應比照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徵收土地之加成補償標準加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