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民間機構應於依第二條規定公告期滿後,豎立路線中心樁或邊界樁,計算座標,並檢送空間範圍公告圖說、樁位座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送請主管機關核轉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
前項穿越空間範圍位於都市土地者,准照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自行測定都市計畫樁位,並將有關資料及測量成果送請都市計畫樁測定機關檢查 校正完竣後,準用該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