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交通建設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主管機關應將需穿越之空間範圍圖說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
前項之公告,應公告於穿越土地上或附近適當場所,並張貼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公告期間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