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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應於縣 (市) 庫設立專戶存管。但因業務需要,得存入其他銀行或
購買政府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