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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三、市地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費用。
五、市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 (讓) 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款不
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六、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規劃設計必需費用。
七、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促進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
發展建設費用及管理費用。
八、管理本基金及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工作必要費用。
九、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所必需費用。
前項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費用以補助方式辦理;其餘各款以貸款方
式運用。但第六款於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因故不能實施時得以補助方
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每年度支出之經費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總
額之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