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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縣 (市)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為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
二項準用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
預算,以縣 (市) 政府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