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未登記土地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依法放租,且無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承租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承領。
前項土地於地籍測量登記後,經依規定編定為非養殖用地者,不予放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