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登記機關應就土地權利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彙整裝訂成信託專簿,以供公
開閱覽或申請影印,並依土地法規定計徵閱覽費或影印工本費。
前項專簿之內容,視為已依信託法第四條規定為信託登記,得對抗第三人

第一項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應自塗銷信託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