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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之航攝與遙攝作業,係指為供測量、製圖及判讀使用作業所需
,以航空器攜帶攝影機或感測器對地面獲取影像資料之有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