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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需用已有航攝或遙攝地區影像資料者,向內政部申請製作,並繳納製作工
本費。但該項資料屬機密者,由內政部轉國防部同意後辦理。
前項有關資料製作工本費用,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