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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耕地承領人逾期繳付地價時,依左列規定按當期地價加收違約金:
 一 逾期未滿一月者加收百分之二。
 二 逾期一月以上未滿二月者加收百分之五。
 三 逾期二月以上未滿三月者加收百分之十。
四 逾期三月以上未滿四月者加收百分之十五。
逾期滿四月仍不繳付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