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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施行後,縣 (市) 政府及鄉 (鎮) 區公所原已設立之耕地租佃委員
會應協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