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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地政機關於查驗有關書件,經發現與有關規定不符,或應由聲請人補具書
件者,除即時可以補正外,應於接到聲請五日內以書面通知聲請人。於接
獲通知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