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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界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界標應按左列情形埋設之:
一、位於泥土地面者,埋設水泥界標或塑膠界標。
二、位於水泥、柏油或硬質地面者,埋設鋼釘界標。
三、位於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者,埋設鋼釘界標或銅釘界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