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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省(市)縣(市)行政區域界線之勘議,其涉及國界時,應由內政部、外交部派員會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