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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縣 (市) 地政科長之職期調任,由各縣 (市) 政府依限報請省政府統籌核
定。
縣 (市) 地政科股長之職期調任由縣市政府辦理。縣 (市) 地政事務所主
任之職期調任,由縣 (市) 政府擬議,報請省政府核定。直轄市地政事務
所主任之職期調任,由直轄市政府地政處辦理。
前項任期屆滿之縣 (市) 地政科科長、股長、地政事務所主任、直轄市地
政事務所主任,由省政府、縣 (市) 政府、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就其品德
、學識、才能及服務成績等項,予以綜合考評,於職期屆滿前三個月,就
考評得分多寡參照職期調任人員志願,排定職期調任人員名冊,並報請上
級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