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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事務所主任、及縣 (市) 地政科股長之職期調任,
以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為原則。        
縣 (市) 地政科長之職期調任,以其所屬省轄區內為原則。但經徵得他省
、直轄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