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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登記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他項權利之轉載,應按原登記先後及登記事項,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為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之轉載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所算得之持分為各該他項權利範圍,並應於轉載後通知他項權利人。
重劃前土地經辦竣限制登記者,除準用前項規定外,並應於轉載後,通知原囑託機關或請求權人。
重劃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因重劃未受分配土地而消滅或視為消滅者,縣(市)主管機關應列冊送該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